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陶建发,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陶建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价款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元,由被告陶建发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630.54元,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67.18元,此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案申请执行人称其曾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均未能找到,也无被执行人其它下落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执行到位人民币24067.18元,尚有人民币8563.3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