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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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709号
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问渡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曹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天,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
本院在审理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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