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87001-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859169T,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
一、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6.940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一)项债务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9747元,由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州永红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等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06执453号案件的执行。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张同德
审判员 齐晓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建强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