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3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02执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680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清潭商业中心6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四合院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苑1号楼2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荆川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户籍地,现住。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28716409.39万元,支付暂计至2016年6月9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1846184.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本市长江路南东侧、广成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本市江南豪华花园87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本市江南豪华花园108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194613元,减半收取97307.5元,由常州市万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万禾佳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江南豪华花园87号房产、**、***、***名下位于常州市××花园××房产,所得款项扣除各项费用后,余款7213509元拨付给了申请人。此外,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的7213509元外,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陶涌
审判员匡军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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