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2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8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武北路16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西路荆川公园北侧上书房售楼处别墅区6幢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西路荆川公园北侧上书房售楼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常州市新达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90元,减半收取27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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