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山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3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121号
原告:武汉山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山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武汉山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预付购货款34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交货地点为郑州供方厂内,第十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被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北、日照路东,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郑州供方厂内,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告武汉山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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