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6045号
原告:聂东亮,男,汉族,***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园区东方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2691119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东亮与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聂东亮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东亮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东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东亮承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