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亮,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园区东方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张玉,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中亮与被上诉人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中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中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上诉人李中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陈贵斌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雪竹
书 记 员 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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