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战锋,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世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豫10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战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宏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