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0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8740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6A。
法定代表人:廖兆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108号(长兴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2。
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50.18元,减半收取计1587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75.0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劳雪清
书记员  何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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