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1249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79836A。
法定代表人:伍业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3栋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5065864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6.19元,减半收取计1948.10元,财产保全费1419.04元,合共3367.14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健怡
人民陪审员 卢士渝
人民陪审员 冯祐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