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124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
法定代表人:伍业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3栋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80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伍业宏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凤南支行,账号为13×××26,金额为179809.96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伍业宏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凤南支行,账号为13×××26,金额为179809.96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诚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9809.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9.0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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