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950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
法定代表人:伍业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3.92元,减半收取计1311.96元,财产保全费1100.98元,合计2412.94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文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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