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8967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79836A。
法定代表人:廖兆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立,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妮,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长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37.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璟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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