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2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民初1608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79836A。
法定代表人:伍业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东兴大厦**101-106。
法定代表人:辛磊。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3.18元,减半收取计3771.5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劳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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