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财保4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
法定代表人:廖兆斌。
委托代理人:李广立、凌浩然,分别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长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540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540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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