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

日期:

2017-06-27
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950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堤围外。
法定代表人:伍业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6196.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伍业宏的存款116196.36元(户名:伍业宏,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大闸分理处,账号:13×××2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伍业宏的银行存款116196.36元(户名:伍业宏,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大闸分理处,账号:13×××26)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6196.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0.9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和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文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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