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959号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村东部(1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恒大滨河***润园****楼****物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崔节论。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济南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长兴公司、中铁一局、源浩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13635.4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2.请求判令长兴公司、中铁一局、源浩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由长兴公司、中铁一局、源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9日,源浩公司向中铁一局出具票号为2104451038766202001095596343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源浩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收款人为中铁一局,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太白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9日,票据金额大写伍拾万元。2020年1月14日,中铁一局将票据号为2104451038766202001095596343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长兴公司。后来,涉案票据依次通过济南澳飞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芳蕾玫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芳蕾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流通,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合法取得涉案票据。2021年1月9日票据到期后,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曾三次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均拒绝签收,拒付理由均是票据到期后承兑人超三日未应答,开户行代客户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源浩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管理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