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4民初247号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葛承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光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岩,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赵洪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0648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64896元为基数自主体框架完工之日起按年息18%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事实和理由: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山东省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订购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21年6月8日经结算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2864896元混凝土款,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笔欠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材料款1564896元,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材料款300000元,2022年1月29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结清。如逾期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可要求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按照原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四条约定山东省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主体框架完工付货款的90%,合格证交给甲方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后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欠款,现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仍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064896元及利息未付。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向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无奈依法起诉,诉未如前。
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向原告付清了所有的涉案工程混凝土款,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主张违约金也无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千分之五与合同约定不符,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山东省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订购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8年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被告为上述合同的甲方、原告为上述合同的乙方,合同就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1)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主体结构正负零完成后付实际货款的90%,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主体框架完工后付至总货款的90%。主体框架完成后总货款余款待济南奥润建材有限公司将合格证交给甲方后60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支付方式:转账、支票或承兑。(2)如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提前5日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暂停供应混凝土。(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乙方提供发票不及时或有瑕疵,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另,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混凝土款的,自应付价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另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针对被告所欠混凝土款项,2021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该协议约定:“甲方承建平阴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业务综合楼工程,与乙方签订《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乙方依约向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到目前为止,甲方尚欠乙方商品混凝土材料款2864896元未支付,乙方已向甲方开具符合约定的全额发票,乙方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望共同遵守执行:一、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材料款1564896元;二、甲方于2021年9月21日前向乙方支付材料款300000元;三、甲方于2022年1月29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四、甲方按照上述约定的还款期间全部付清货款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其他乙方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乙方留存的所有与上述工程或原合同有关的结算单、票据、单据、欠条等资料均全部作废。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按照原合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五、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收款收据,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收款收据,甲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原、被告之间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30日,票据金额为2064896元,票据号码为2309451006125202200130165828828,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代签收。至本案庭审之时原告陈述未签收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21年6月8日经结算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2864896元混凝土款,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笔欠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材料款1564896元,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材料款300000元,2022年1月29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结清。
经原告申请,本院自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述证据载明工程名称为平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业务综合楼,施工单位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材料显示验收时间为2020年1月6日。
原告提交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一份,证实其因本案诉讼保全支付诉讼责任保险费3900元。
原告提交了收据与快递包装在一起照片、京东快递查看签单,经查验京东快递查看签单二维码,上述快递于2022年1月11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欠原告混凝土款2064896元。原告提交《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还款协议》证实被告尚欠混凝土款2064896元,被告对上述合同及协议均认可,且认可上述欠款数额,但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出具等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欠款,双方债务已经结清。原告提交《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还款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协议均属有效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违反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混凝土款,后原、被告又协商签订《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对于还款协议中的付款方式双方未明确约定,但可明确的是原告实际收到款项的应不晚于上述约定之期限,《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被告实际支付的80万元,也可印证本院对还款协议约定的上述阐述。进一步分析,如被告诚实守信履行《还款协议》,则原告至少在2022年1月29日前就可取得所有的混凝土款,如被告诚实守信履行《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则原告在更早时间取得混凝土款项。本案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到期日为2023年1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不予签收接受系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原告如接受被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论其作为持票人还是转让汇票后的背书人,原告仍将面临被告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违背诚信不能支付的风险。然而被告却能因出具汇票继续实际占用原告应取得资金,被告行为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之原则,被告不应因其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而获取利益,故原告不接受被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应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现欠原告混凝土款2064896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违反了《还款协议》的约定,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一次性付清欠款,并按照原合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原、被告之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还款协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收款收据,若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收款收据,甲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诉讼中,原告提交收据与快递包装在一起照片、京东快递查看签单可以证实被告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原告向其开具的收据,故依照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月11日向原告付款,结合双方的约定,本院确认2022年1月11日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因《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违约金为应付款日万分之五过高,原告遂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18%主张违约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自被告违反《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不支付混凝土款起原告即有资金占用等损失存在,现无证据证实上述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责任保险费,该费用系原告因本案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064896元及违约金(以20648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新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