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4民初2454号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村东1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被告***、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57397.5元及利息(利息以2573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息2%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保险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车间订购被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21年1月18日经结算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307397.5元混凝土款,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笔欠款于2021年6月15日前结清。如逾期自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及诉讼代理费。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现被告仍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57397.5元及利息未付。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由***、***夫妻二人投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的夫妻共同财产,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对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欠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向***、***、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无奈依法起诉,诉求如前。
***、***均辩称,不同意承担偿还义务。
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该款应由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与其他两被告无关系。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责保险费、代理费,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建设车间订购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后结算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建的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间购买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经核算截止:2021年1月18日共计欠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307397.5元。该款于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结清。如未按约定还款,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自2021年1月18日起以剩余欠款额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案件诉责保险费、诉讼代理费由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欠款单位: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保人自愿对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责保险费、诉讼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直到欠款到期后三年。担保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条上加盖公章,被告***签字并按印。欠条出具后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成立,该公司的股东共有***、***二人。
本院认为,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对于上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结合以上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合同款的义务,被告***自愿为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负合同之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予以承担,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系合法的民事主体,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应依法独立承担。
原告主张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视为一人公司,但无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改变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属性。***不是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其是否因系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原告主张的欠款257397.5元及利息(以2573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由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予以偿还,保险费500元系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依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欠款257397.5元及利息(以2573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