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村东105国道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鲁012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1163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520元。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1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存款、无保险、无证券、无公积金、无不动产信息。
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鲁QF××××、鲁BG××××),申请人已明确不做处置。
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到山东省沂水县现场调查,经向该村村民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户口在本村,平时不在村里居住,没有补贴、补助,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此外,本院自2021年01月20日至2021年06月05日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1年06月15日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11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5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