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48号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毕研花,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研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