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8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异8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传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孙官庄村东部1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葛承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济南澳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润建材)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建工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05××××1894银行账户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苏建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因与澳润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05××××1894银行账户,上述账户是我公司招商雍景湾9-12号楼地下设备层及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影响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请求依法解除。
申请执行人澳润建材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澳润建材与江苏建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鲁012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江苏建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澳润建材欠款3478271.85元及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因江苏建工未履行判决义务,澳润建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124执4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鲁0124执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建工银行存款200万元。实施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05××××1894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
另查明,江苏建工在烟台市青年路以西、芝罘屯路以北地块(招商雍景湾小区)9#住宅楼、10#楼、11#住宅楼、12#楼、地下设备层及车库项目,2020年7月10日建设单位烟台孚旺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企业江苏建工、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主管部门烟台市芝罘区建设工程事务服务中心签订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备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江苏建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3705××××1894),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2022年2月17日,本院以(2022)鲁0124执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苏建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05××××1894账户存款16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建工主张法院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3705××××1894)银行账户,上述账户是其招商雍景湾9-12号楼地下设备层及车库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影响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请求依法解除而提出的异议,故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依据该规定,本案涉案标的并不是因该账户所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本院裁定查封该账户明显不当,故异议人江苏建工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异议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22)鲁0124执44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3705××××1894账户存款160万元的冻结措施为预冻结,预冻结期间可支付招商雍景湾9-12号楼地下设备层及车库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广军
审 判 员 董广荣
审 判 员 秦立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任欣欣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