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昱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9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河南昱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98号3号楼1层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兴,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昱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8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昱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限期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54820.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2.其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9日,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4820.51元及相应利息,尚余54820.5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宋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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