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执监74号
申请人***,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申请执行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为区内重点企业,为便于案件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所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