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4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鼓楼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借原告刘丽20万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本金20万元;逾期不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别无纠纷。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150元,被告承担,原告垫付,在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位于开封市马家河北支西侧鼓楼工业园区有工业用地(宗地代码410200000000GB1257)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21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工业用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204执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