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市五粮液旗舰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2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五粮液旗舰店,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段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991863943。
投资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鼓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9074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五粮液旗舰店、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4日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开封市康平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10号房地产(汴房地产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90.07平方米)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以789900元的最高价拍卖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位于开封市康平小区25号楼1单元2层2号房产、开封市康平家园25号楼车库、开封市康平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10号房产的查封。
二、开封市康平小区23号楼2单元6层10号房地产(汴房地产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90.07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朝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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