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6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1年1月13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12690740U。住所地:***南鼓楼工业园区2号。
李晓梅诉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借原告李晓梅20万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本金20万元;逾期不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别无纠纷。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承担,原告垫付,在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被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晓梅诉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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