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3760号
原告:祁世海,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永昌县。
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万广乾。
第三人:***,男,30岁左右,住永昌县。
原告祁世海与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广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世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祁世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