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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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602民初1403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中专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监狱。
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系该公司武威市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综合部职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以下简称武威移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甘06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8)甘06民终1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天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张某1,被告武威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天瑞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30000元及相应利息845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武威移动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武威移动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光缆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在武威市范围内的电信普遍服务及延伸工程项目承包给天瑞公司建设施工。之后,天瑞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并由**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名义挂用天瑞公司的建设施工资质,随后,**又联系到包括**在内的若干工程承包小分队,在凉州区等工地现场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年底全部竣工。2017年1月25日,**索要民工工资时,**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工资款93500元,并承诺在武威移动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后立即按实际付款比例付清该款项。另外,**在凉州区高坝镇阳春村实际参建工程,**欠付工资款46500元,此款除在工程结束后**支付10000元以外,剩余款项也未付清。时至今日,**欠付**工程队人工工资款共计130000元,现三被告相互推诿,**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我予以认可,两项工程确实是天瑞公司让我施工的,我又让**具体施工,上次开庭是我弄错了。现在我正在服刑,且武威移动公司未向天瑞公司付清工程款,天瑞公司也未给我结清劳务工资,希望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履行。
天瑞公司辩称,2016年10月,武威移动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光缆线路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施工完成凉州区部分乡镇的光缆线路架设、熔接等工程,该工程由我公司中标后,将其部分劳务又分包给**完成,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01315.26元,我公司对**具体完成的劳务核算为424310.60元,扣除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增值费、附加费、税费合计145368.81元,应支付**劳务款278941.79元,现实际按协议书约定支付**372370元,已超额支付93428.12元,对超额支付的部分我公司保留追回的权利。对原告出示工程量价款单,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仅与**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当。综上,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威移动公司辩称,1、我公司从未雇佣过**为本公司施工,也不知**及本案另一个被告**是何人;我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均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投标,所中标单位必须系有施工资质的工商注册企业,从未也不允许与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或雇佣个人施工,所以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目前,该项工程的合同金额为801354.95元,经核实,该合同实际建设工程造价为547835.64元,截至目前,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400677.48元,该项目支付比例已达73.13%,剩余工程款为审计尾款;我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按期按量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5日,武威移动公司(甲方)与天瑞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光缆线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在武威市范围内的有线宽带工程设备安装、光缆施工测量布放等工程发包给乙方,并具体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天瑞公司将其部分劳务承包给**施工。之后,**又将承接的武威市民勤县的光缆线路的部分劳务作业交由**施工,**遂组织民工进行电杆架设、线路附挂、熔纤等作业,后**索要工资,**于2017年1月25日向**出具欠农民工工资935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在招标公司付款后按比例付款。另外,**根据天瑞公司的指示,让**在凉州区高坝镇、古浪县大靖镇实际参建武威移动公司的工程,应得劳动报酬46500元,在工程结束后**支付10000元,下欠36500元未付。以上两项工程,**共欠**民工工资130000元,**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查明,2017年6月8日,**与天瑞公司就施工中的工程结算事宜曾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武威移动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合同的内容为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193个行政村有关通信光缆工程,施工费金额总计7013505.26元,截止2017年6月8日,**已收到天瑞公司2687730元,与武威移动公司已支付到天瑞公司账户的50%的进度款3506752.63元还差819022.63元尚未支付。2017年6月21日,**申请付款372370元支付人工工资获得批准,**对此予以认可。审理中,武威移动公司仅提供了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石岭村等23个站点的施工合同和付款400677.48元的凭证复印件,对其余站点的施工情况和付款情况均未举证。对于**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和决算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天瑞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付款申请、竣工图纸、说明材料和被告武威移动公司提交的武威市××区点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理属实。对于**提供的工程量价款单,由于证据系由原告单方制作,对方表示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效力。对于天瑞公司提供的程伟军、潘盛仁的收条复印件、马永杰申请付款的申请书、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核对确认函等证据,由于证据系复印件,且缺乏能够印证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武威移动公司将其在武威范围内的有线宽带工程发包给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将其部分劳务转包给**施工。之后,**又将承接的部分劳务作业交由**完成,**组织民工进行电杆架设、线路附挂、熔纤等作业,**与**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同时,**拖欠**劳务工资130000元的事实,有**出具的93500元欠条和**在重审时当庭所作的陈述予以证实,**提供了劳务,**作为雇佣劳动关系的用工人理应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求**支付劳务费1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欠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天瑞公司与**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由于天瑞公司与**并不直接产生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尽管天瑞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但天瑞公司并未授权**挂靠在其名下,故**要求天瑞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发包人和转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应当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审理查明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均超过本案诉讼标的,故应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由**实际施工的古浪县大靖镇的金辉宾馆和中医院两条专线,尽管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两条专线的使用权人和受益人均为武威移动公司,并由天瑞公司工作人员指派**施工,故武威移动公司和天瑞公司也应按上述原则承担责任。天瑞公司和武威移动公司所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的辩解意见均与证据载明的事实不符,且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给**劳务工资1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负担300元,**负担2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盛 强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张**儒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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