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审第三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上诉人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25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赵江越
审判员*刚
审判员王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安哲函
书记员寇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