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4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02民初445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78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9日生,住武威市。
被告:***,男,1965年4月4日生,住甘肃省临泽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电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28万元,及索款损失2000元,合计2.4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元月至2017年7月,被告天瑞电子公司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凉州分公司承包了武威市、凉州区、古浪县的挖土坑、载杆等建设工程,上述工程分包给***、***。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劳务费,三被告推诿拒付。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形成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天瑞电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主要在古浪县,且原告申请该案移送到古浪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此案应由古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古浪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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