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初904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天喜。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9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丘庆均
审判员江剑军
审判员潘亮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