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2民初136号
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保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