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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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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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2民初136号

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保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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