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丽商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成年,农民,
住缙云县壶镇镇贤母东路68号2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地:缙云县壶镇镇保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0)丽
缙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
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
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卫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