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与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0
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与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缙商初字第656号
原告: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天喜。
原告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与被告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起诉称:原、被告间素有油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指定型号提供给被告油漆,原告供应后,被告与原告按月进行核对,经核对,被告在2013年8-10月这三个月的货款未支付,合计货款为7956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560元并支付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民事诉状上列明的被告是天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上签收人为***,而***社保系浙江天喜集团门业有限公司缴纳,故不能确定谁是被告,谁与本案有直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永康市芝英荣达涂料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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