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9D。
法定代表人:*栋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7区9栋9-10号。
经营者:***,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省绵竹市。
案件由来: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0191民初17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称“向被告供应”,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汉中路108号9D,不在成都高新区行政辖区内,被上诉人请求给付货币,但是否应当给付货币涉及实体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四*)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7层709号。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