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0576号
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石栋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安创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系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在职员工,系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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