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大红马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7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1964号
原告:郫县大红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7栋2号。
经营者:*承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
负责人:安创业。
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栋梁。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郫县大红马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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