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碧胜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7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财保268号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碧胜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欣欣。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碧胜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9803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204602440302220001PT]作为担保,愿意在人民币2898031.96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6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碧胜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898031.96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丘丽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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