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605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二期顺福东路2号(车间A3)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1903870。
法定代表人: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住宅楼1栋2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917X。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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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