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2民初8029号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住宅楼1栋21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917X。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海宏洋地产(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钨都大道10号赣州中海国际社区B18-1地块10栋F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259947。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宏洋地产(赣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元),由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亮生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