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1626号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住宅楼1栋212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刚,***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3-4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12日,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