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大地红飘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9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季军,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职务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大地红飘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生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金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新大地红飘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宛黎
审判员由春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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