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28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5862号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
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11号佳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伟。
委托代理人:叶万城,其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刚、被告纬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万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被告将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上述工程均已经竣工并办理了结算,工程结算造价3,590,856.78元,被告已付款金额为2,122,473.9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468,383.08元(含维修保证金179,542.85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付款,但被告均借故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原告在对涉案工程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8,840.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88,840.2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285.99元)。截止起诉日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314,126.22元。2、判决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即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纬通公司辩称,一、原告应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履约顺序,先向答辩人履行提交请款资料(含发票)的义务,经答辩人审核无误后45日内支付,所以本案中原告应先举证证明是否已经向答辩人提交请款资料。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不是2021年4月29日,应自原告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答辩人审核无误后45日支付,所以本案中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是原告提交齐全付款资料且答辩人审核无误45日内仍未付款,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答辩人不存在违约,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综上所述,原告无权要求对佳兆业中心xxx层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退一步讲,直接折价或拍卖佳兆业中心xxxx层将严重损害其价值,原告也可通过申请执行租金收益实现其合法权益。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纬通公司作为甲方于2019年12月7日签订《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第二部分第五条5.2(3)工程完工后5天内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此时须开至结算总价的1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且无任何需要扣除保修金的情形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8%,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5年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若不涉及防水工程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5.3乙方需在到达付款节点所在月份的10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提交申请经甲方及监理方审核无误后45天内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载明,原、被告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为3590856.98元,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保修期二年,保修金额179542.85元,工程结算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起诉前,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工程款2122473.9元,被告尚欠原告1288840.23元工程款及179542.85元质保金。
在2021年4月28日双方结算时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并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468383.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提交的发票签收回执单签收人处有“傅春艳”的签名。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公司保全申请作出(2021)粤1302财保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账号:4400********)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314126.22元为限。原告***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签收回执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纬通公司签订《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x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完工,工程于2020年6月17日验收,于2021年4月28日结算。且原告已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并于2021年6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按约定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付款申请后45天内审核付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88,840.23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是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逾期付款日期的起算应从原告提交完整的资料之日起45日后起算即从2021年7月19日起算。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在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即惠州佳兆业中心二期xx层)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8,840.23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88,840.2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627.14元(原告已预交1662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27.14元,由被告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负担21627.14元。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诗祥
审 判 员 卢 耀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亮宇
书 记 员 庄梦帆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通知书号码:×××29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25862号
收款单位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支付宝/微信“扫一扫”交费→
收款单位编码
交款单位/个人
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数量
总金额(元)
收费项目名称
案件受理费
21627.14
应收金额
¥21627.14(贰万壹仟陆佰贰拾柒元壹角肆分)
银行现场网点
交费校验码
号码校验码
全书校验码
转账备注信息
诉讼费×××29
代收银行
省内非深圳区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深圳区域:平安银行、邮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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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22年03月29日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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