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川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佳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7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8392号
原告:东莞市百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上环元洲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57346K。
法定代表人:肖弼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春,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村金地工业区134栋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5917X。
法定代表人:李共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刚,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百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百川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737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93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贾建增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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