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6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北路东、科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黄林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019号(晋城市商务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10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红晏
代理审判员 刘 猛
代理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