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4206号
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河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召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纺织品采购供应批发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凤康。
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纺织品采购供应批发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己减半),由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雪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