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1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01043-2号
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林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强,山西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6元,减半收取14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8元,由原告江苏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