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陕0722民督3号
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
申请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2022年5月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商砼供其工地浇筑。截止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仍有62990元欠款尚未偿还,现债务期限届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商砼欠款62990元。
申请费45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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